裁定解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70號
CHDV,110,補,470,202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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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洪國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漢昇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
事件,聲請人雖已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本
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標的價額依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核定
為6,0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應徵收費用4,000元,
扣除已繳金額,尚應補繳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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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昇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