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覽卷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51號
CHDV,110,聲,51,202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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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陳楊開
代 理 人 陳慶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3號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全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2號民事事 件(下稱另案)之被告,另案原告肇霖宮福德寺主張聲請人 無權占有其所有之土地,聲請人在另案於民國109年5月15日 答辯㈠狀提出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事件(下稱本案 )判決,並聲請調取本案全卷,目前另案因肇霖宮福德寺不 服判決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 第9號事件審理中。另案有調取本案全卷,然因本案之原告 (即另案原告)肇霖宮福德寺聲請更正,致卷被送回。聲請 人就另案有閱覽本案卷宗必要,故為利害關係人,為此聲請 閱覽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另案答辯㈠狀、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函、本院函等為證,堪認其就法律上利害關係 已有釋明,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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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