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40號
CHDV,110,消債更,40,2021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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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阮信祥
代 理 人 陳世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阮信祥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 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 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 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 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 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債務 總額1,704,116元,經前置調解不成立(本院110年度司消債 調字第49號)。聲請人任職於洽利企業有限公司,每月薪資 約28,000元,支出必要費用14,866元,有南山人壽終身醫療 保險契約1份及自用小客車、普通重機車各1輛,有不能清償 債務情事。聲請人最近5年內無從事營業活動,亦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債務人清冊 、繳款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回覆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存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行車執 照、親屬系統表、財產增減變動表、保險查詢文件、更生償 還計劃書、償還計劃表、更生方案等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 查詢之勞保與就保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調取之聲請人108、109年度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查調取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調取之相 關集保帳戶往來明細資料等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 0萬元。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 3項、第8條或第46條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 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 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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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洽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