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黃杉期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黃長通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黃衫期」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杉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 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 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