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鄭瑞仕
相 對 人 傅碧雪
鄭淵元
鄭淵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鄭文察(歿)於民國(下 同)108年5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8,000,000元,約定清 償期為109年12月5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 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債務人未清償債 務,尚欠本金5,385,088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貸契約書 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抵押人鄭文察業於109年5月8日死亡,上開抵押 物已於110年5月13日因繼承登記移轉予相對人等3人,惟本 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為109年1 2月5日,確已屆至,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97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秀水鄉 東興段 963 732 全部 相對人傅碧雪、鄭淵元、鄭淵中應有部分各1/3 002 彰化縣 秀水鄉 東興段 523 1218 三分之二 相對人傅碧雪、鄭淵元、鄭淵中應有部分各2/9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97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348 彰化縣○○鄉○○街00巷00號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農舍、加強磚造 一層:82.01、二層:82.01、屋頂突出物:9.2,共計173.22 全部 相對人傅碧雪、鄭淵元、鄭淵中應有部分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