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蔡米娟
上列聲請人蔡米娟因與相對人陳奕濱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蔡米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附表,即指明欲聲請拍賣之不動產
。★(聲請人於聲請狀聲請事項請求准予拍賣相對人「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未見任何附表,致無從明瞭聲請內
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