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77號
CHDV,110,司拍,77,202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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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呂理達


相 對 人 陳玟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19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10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0年2月1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分別規定,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 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109 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1,700,000元,約定清償日為110 年1月18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並簽發同額本票 一紙。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 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10年6月1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 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10年7月8日 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 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77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田中鎮 興酪 494 75.55 全部 2 彰化縣 田中鎮 興酪 450 82.23 27分之一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77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1 60 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號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 三層樓,國民住宅、住家,鋼筋混泥土造 一層:37.34;二層:38.93;三層:35.66;合計:111.93 陽台:11;平台:6.3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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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