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196號
CHDV,110,司促,8196,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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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1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沈士琦
債 務 人 楊錦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柒佰壹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參佰柒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九十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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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