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19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姿旻
債 務 人 蘇姵亓即蘇珮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