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911號
CHDV,110,司促,7911,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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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911號
債 權 人 王梅桂
上列債權人王梅桂因與債務人黃昇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
梅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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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