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679號
CHDV,110,司促,7679,2021071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7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鍾淑秋


債 務 人 林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貳佰柒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借款人於民國93年12月3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3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2月3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可證。(二)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170,27
6元,逾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八條
第一款約定借款人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爰此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
息及違約金。(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
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
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訊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