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1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章陳票即章佩瑜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玖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