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519號
CHDV,110,司促,7519,202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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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519號
債 權 人 林絹
上列債權人林絹因與債務人李明珍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絹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影本所載
所示,本件係「李明珍」與「賴淑媛」間之債權債務關係,
請具狀釋明與債權人林絹有何關係?並請提出相關事證影本
,到院供查核。
二、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1份及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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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