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470號
CHDV,110,司促,7470,2021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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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4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粒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肆佰捌拾玖元及
其中本金壹拾參萬參仟參佰玖拾捌元自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粒豐於民國93年01月20
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
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
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04月2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
付本息,目前尚餘389,489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
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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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