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401號
CHDV,110,司促,7401,202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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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401號
債 權 人 音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霖


債 務 人 謝雅惠



謝明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本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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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音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