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38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羅欣甜即羅秉旋之繼承人
羅晟瑋即羅秉旋之繼承人
羅琠瀚即羅秉旋之繼承人
兼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劉嬙鎇即羅秉旋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秉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玖拾壹萬肆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八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訴外人即被繼承人羅秉旋即羅禎
祥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
款期間自104年8月13日起至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
臺幣914983元整,及自107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6月11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之違約金未付。被繼承人羅秉旋即羅禎祥已於民國107年5月
13日死亡,其繼承人劉嬙鎇、羅欣甜、羅晟瑋、羅琠瀚無聲
明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得以因繼承所
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本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
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
,以保債權,實感德便。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
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
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