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227號
CHDV,110,司促,7227,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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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227號
債 權 人 陳中平

上列債權人陳中平因與債務人謝景霖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中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請求標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卻未載利息起算日,故
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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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