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205號
CHDV,110,司促,7205,202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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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20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吳素香即吳雅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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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