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733號
CHDV,110,司促,6733,2021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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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73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志斌
仲翔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志斌仲翔企業社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林
志斌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
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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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