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104號
CHDV,110,司促,6104,2021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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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10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科新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孫和


債 務 人 林立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另給付已還期數中之第七期和第八期遲延還款,逾期息及違
約金共計新臺幣壹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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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