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2號
CHDV,110,司,2,2021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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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俊羽
相 對 人 璟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茆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又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 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 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未 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繳聲請費,上開裁定已於110年5月25日送達聲請人, 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 表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聲請。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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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璟揚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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