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38號
CHDV,110,勞補,38,2021071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8號
原 告 榮富國際商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君瑩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1/1頁


參考資料
榮富國際商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