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78號
上訴人 李新丁
上列上訴人李新丁與被上訴人洪秀瓊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李新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690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原告即被上訴人於原第一審之訴,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第一審判決命其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之面積核定之,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0,400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徵收 15,69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上訴費為15,69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