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永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靈
被上訴人 旺鴻樂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水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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