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7年度,11號
CHDV,107,重家繼訴,11,202107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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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原 告 劉蕭準


特別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
被 告 劉永堯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被 告 劉淑美

劉淑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6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4所示土地之權利範圍欄關於「75/1765」之記載,應更正為「75/116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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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