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41號
CHDV,107,家繼訴,41,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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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
原 告 楊淑容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承俸等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89,704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11,2
06元(加計原告於110年7月7日追加為遺產之3,158,494元,原告
之應繼分為3分之1),應徵裁判費100,176元,尚不足10,4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3日內補繳10,47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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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