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73號
CHDM,110,訴,173,202107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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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承宗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
偵字第4185號、第9760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緣己○○於民國109年4月9日22時25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 段000號「加福加油站」因細故與甲○○發生口角,竟心生不 滿,徒手毆打甲○○,致甲○○受有大腿挫傷、肘挫傷、背挫傷 、膝挫傷之傷害【己○○涉犯傷害部分業經甲○○撤回告訴,由 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乙○○見狀即搭載己○○離開現場,並 邀請黄承宗鄭翔嶸【涉犯恐嚇等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至彰化縣彰化市永安街之三媽臭臭鍋用餐,席間己 ○○接聽甲○○來電後又發生口角,己○○、鄭翔嶸、乙○○、黄承 宗遂決意找甲○○談判,隨由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搭載鄭翔嶸、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搭載黄承宗,外出尋找丁○○所駕駛、搭載甲○○、丙○○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嗣於109年4月10日0時45 分許,乙○○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與丁○○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在 彰化縣彰化市茄苳路高速公路涵洞口往東處相遇,乙○○【由 本院另行判決】、黄承宗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 由乙○○持球棒(未扣案)、黄承宗持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模 擬槍,下車前往丁○○所駕駛之自小客車旁進行威嚇,致甲○○ 、丙○○、丁○○均心生畏懼,隨後黄承宗另基於損壞之犯意, 以模擬槍之槍托敲打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右後三 角窗,致令三角窗破損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丁○○【黄 承宗涉犯毀損罪部分,業經丁○○撤回告訴,由本院不另為不 受理諭知如下述】,丁○○見狀即迅速駛離現場,戊○○見狀復 持模擬槍對空鳴槍以為威嚇。嗣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始 循線查悉上情。
二、本案被告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 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 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三、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
 ㈠被告黄承宗於警詢、偵訊時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㈡證人即被害人甲○○、丙○○、丁○○(下稱被害人3人)、證人李 彥叡陳昆澤柯翊鴻鄭翔嶸林俊榕詹建泓、林聖峯 、陳智榮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林聖雄於警詢時之證 述;證人即同案被告己○○、乙○○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供述。
 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本院搜索票、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扣押、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及現場蒐證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光碟 、LINE對話紀錄照片、彰化縣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勘察影像、内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定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11月10日偵查庭勘驗筆錄 、職務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數位採證勘查報告。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與同 案被告乙○○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恐嚇被害人3人,屬一行為觸犯數同 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 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1罪處斷。
 ㈡被告前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127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6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250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5月確定;④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交 簡字第17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確定。上開第①②案,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 第45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第③④案之有期 徒刑部分,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7月確定;上開兩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於108年9月19 日執行完畢(因接續執行上開公共危險案件之罰金易服勞役 ,於108年9月29日始實際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前有妨害自由、施用毒 品、公共危險等前科,多次遭刑罰仍未予改進,再犯本案犯 行,本應嚴予懲罰,且其本次犯罪無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之 情形,亦不因累犯之加重致其所受刑罰因而受有超過其所應 負擔罪責,及使其人身自由因而受過苛侵害之情形,適用累 犯加重之規定,核無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稱「不符合 罪刑相當原則、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是應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上揭構成累犯之前案 不重複評價外,另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竊 盜、傷害案件之前科,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猶不知悔,不思以理性態度解決糾紛,竟 以上開方式恐嚇被害人3人,致被害人3人心生畏懼,所為顯 屬不當;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復與被害人3人調解成 立,賠償渠等損害,被害人3人並均具狀撤回本案刑事告訴 ,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犯後態 度尚稱良好,暨考量其自述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入監前從 事道路工程鋪設柏油,家庭狀況為離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 女,小孩目前由被告母親扶養(見本院卷第276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74頁),應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物,或非被告黄承宗所有,或無 證據證明與犯罪有關,又非屬違禁物(詳如附表所示),自 不得宣告沒收。
六、不另為不受理諭知: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黄承宗另基於損壞之犯意,以模擬槍之 槍托敲打上開丁○○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右後三角窗,致令三角 窗破損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丁○○。因認被告黄承宗上開 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 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㈢查被告黄承宗被訴毀損他人物品罪嫌部分,依刑法第357條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因丁○○具狀對被告黄承宗撤回告訴,有



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31頁),本應為該 部分犯罪不受理判決,惟因此部分與前揭已起訴而論罪科刑 之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 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及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仿BERETTA廠M9型非制式手槍(含彈匣)1枝 【即犯罪事實欄所記載之模擬槍】 戊○○ 沒收 鑑定結果: 送鑑模擬槍(含彈匣)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非制式手槍,為仿BERETTA廠M9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槍管内具阻鐵,無法發射彈丸,認不具殺傷力。 2 制式空包彈4顆 戊○○ 沒收 鑑定結果: 送鑑制式空包彈4顆,認均係口徑9mm制式空包彈,均不具金屬彈頭,認不具殺傷力。 3 拆槍工具(六角扳手)1組 戊○○ 與本案無關 4 IPhone手機1支 戊○○ 與本案無關 5 IPhone 8 Plus手機1支 乙○○ 與本案無關 6 IPhone 11 Pro手機1支 己○○ 與本案無關 7 IPhone 11手機1支 柯翊鴻 與本案無關 8 12mm橡膠彈1盒 鄭翔嶸 與本案無關 9 鋼瓶(CO2鋼瓶)1瓶 鄭翔嶸 與本案無關 10 非制式空氣槍(含彈匣)1枝 鄭翔嶸 與本案無關 鑑定結果: 送鑑鎮暴槍(含彈匣)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非制式空氣槍以小型高壓氣體鋼瓶内氣體為發射動力,經操作檢視,欠缺槍管,依現狀無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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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