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黄竣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竣郁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竣郁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8項聲請 定易罰金之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 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黃竣郁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法 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至其所犯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部分,業已執行完畢,固 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 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 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 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參照),附此敘明。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2日 109年2月21日 108年10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692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864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4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362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1575號 109年度交簡上字第75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26日 109年7月10日 110年5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362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1575號 110年度交簡上字第7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4月7日 109年10月19日 110年5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26號(已於109年12月29日執行完畢)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024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9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