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20號
PTDA,110,簡,20,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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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0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 表 人 李春政 
訴訟代理人 黃震遜 
      薩俊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昶廷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
準用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
正:
一、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劉昶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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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