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58號
PTDA,110,交,58,2021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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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58號
原   告 洪兆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張兆進」之記載,更正為「洪兆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 法第236 條、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 判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銷原處分,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卷附原告起訴狀之親簽在卷可佐,故 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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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