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9年度,150號
PTDA,109,交,150,20210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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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50號
原   告 林義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
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 年6 月10日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
109 年度交字第150 號)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
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至有程式上欠缺,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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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