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15號
PTDV,110,補,315,2021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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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楊水文 
訴訟代理人 蘇青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綢、楊水宏、鄭志誠、鄭麗梅鄭志敏、蘇蔡
阿環、鄭傑文及追加被告吳阮淑雲吳景斌吳佩娟吳伶俐
吳景柔吳景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訴訟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一、追加被告後之完整起訴狀及繕本,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撤回對死亡共有人吳光丞之訴,並於訴之聲明就其繼承人
   吳阮淑雲吳景斌吳佩娟吳伶俐吳景柔吳景農
   辦理繼承登記為適當之表明。
(二)追加被告吳阮淑雲為受監護宣告人,應記載監護人吳佩娟
   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對於抵押權人鄭必川為訴訟告知之書狀。
三、系爭土地之現況略圖,並標示其對外通行道路,及民國110
  年7 月6 日陳報狀附件一、二所示照片之位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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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