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身分關係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64號
PTDV,110,補,264,202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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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高玉金 

訴訟代理人 薛煒育律師
      謝孟羽律師
      羅惠馨律師
被   告 廖莉華 
訴訟代理人 廖珮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身分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為大後部落巴佳力努克體系
,阿戰贏浪家族傳統領袖之身分不存在,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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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