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高玉金
訴訟代理人 薛煒育律師
謝孟羽律師
羅惠馨律師
被 告 廖莉華
訴訟代理人 廖珮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身分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為大後部落巴佳力努克體系
,阿戰贏浪家族傳統領袖之身分不存在,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