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莊清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帛洲即蕭威工程行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 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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