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伍瑞全 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郭俊宏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瑞玲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林裕民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徐雅琳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俊嘉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賴曉秋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伍瑞全准予復權。 理 由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 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44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 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44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 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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