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劉家榮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鄧進成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
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鄧進成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29,000元。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 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 法第181 條第5 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 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 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前因共有人鄧乾坤為辦理與被繼承 人共同繼承自共有人祖父鄧鋀之遺產,而向本院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鄧進成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繼字第10 30號裁定選任由聲請人任之。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向本 院聲請公示催告、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事宜、參與本院 106 年度家簡字第12號分割遺產事件(由本院106 年度屏簡 字第198 號分割共有物改分)及被繼承人所留遺產強制執行 程序。因被繼承人所留遺產前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09 年度司 執字第15362 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 司(下稱台灣金服)拍賣,經台灣金服109 年度屏金職字第 273 號於109 年10月7 日拍定,且因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 均已拋棄繼承,相關親屬亦不願處理遺產事宜,實難召開親 屬會議酌定聲請人遺產管理報酬,故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理 人之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0 年度司家催字第15 號裁定、本院110 年3 月27日通知聲請人無庸將公示催告及 裁定刊登新聞紙函、聲請公示催告匯款證明、本院106 年度 家簡字第12號判決、台灣金服109 年度屏金職字第273 號不 動產投標書及拍賣紀錄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取102 年 度司繼第1030號、106 年度家簡字第12號卷證查核無訛,堪 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鄧進成遺產之過程,前於本 院106 年度屏簡字第198 號分割共有物訴訟及106 年度家簡 字第12號分割遺產訴訟程序中,聲請人均未到庭,僅代為收
受訴訟書狀,其參與訴訟尚屬單純程度; 另於強制執行程序 中,聲請人主要係以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地位,配合強制 執行程序之進行,代受相關執行命令,整體職務內容尚非繁 瑣,其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均非甚鉅,且本 件被繼承人僅遺有土地1 筆,遺產狀況尚稱單純,嗣該不動 產經台灣金服109 年度屏金職字第273 號於109 年10月7 日 僅以新臺幣52,200元拍定,因拍定金額不高,扣除本件遺產 管理人報酬後,剩餘金額恐不足滿足執行債權人之債權,聲 請人後續管理事務所剩無幾,惟考量聲請人任本件遺產管理 人期間近8 年之久,並兼衡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 性質,對照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 助酬金計付標準表,家事非訟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撰 擬法律文件乙件2,000 元至5,000 元,並參考財政部為執行 法院選任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各分署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 件所頒布「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該要點於10 8 年8 月16日修訂後之第13點第4 款亦規定以:管理報酬之 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1.5 ,必要時得聲請法院酌定 明確等情。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28,000元。 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鄧進成遺產之管 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29,000元【計算式:28,000元+1, 000 元(110 年度司家催字第15號之聲請費),千位以下4 捨5 入】。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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