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劭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靜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
6790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
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
。
二、承上,查本件聲請設定之抵押權,除上開地號及建號外,尚
有萬年段515-6 地號亦為抵押權擔保之擔保物,故請陳明是
否併為拍賣,如欲拍賣,應併提出萬年段515-6 地號之最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請提出相對人林靜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請提出本件催告債務人葉文騰清償欠款之催告函收件回執影
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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