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75號
PTDV,110,司拍,75,20210730,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蒲素芳 
相 對 人 劉苙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苙婷於民國109 年4 月14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26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139 年3 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21 6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9 年4 月14日起至124 年4 月14日 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 定。詎相對人自110 年3 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聲請人 於110 年4 月22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債務,並於11 0 年4 月23日送達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逾 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借款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劉苙婷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 人於110 年7 月2 日具狀表示,本件抵押權之設定係遭詐欺 集團勾串債權人之主辦人員共同詐欺下而設定抵押,故以本 書狀撤銷被詐欺之意思表示,其係被害人,將準備向法院提 出民刑事之告訴,請求法院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等語。惟拍賣 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相 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 ,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 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75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範 圍 │ │
├──┼───┼────┼──┼──┼───┼─┼──┼──┼────┼────┼─────┤
│001 │屏東縣│內埔鄉 │竹圍│ │340 │ │0 │0 │71.66 │全部 │ │
├──┼───┼────┼──┼──┼───┼─┼──┼──┼────┼────┼─────┤
│002 │屏東縣│內埔鄉 │竹圍│ │345 │ │0 │2 │21.27 │10分之1 │ │
└──┴───┴────┴──┴──┴───┴─┴──┴──┴────┴────┴─────┘
┌───────────────────────────────────────────────────────────┐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75號│
├──┬───┬───────┬───────┬──────┬─────────────────┬──┬────────┤
│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14 │竹西巷62弄6號 │竹圍段34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5.47、二層42.51、│屋頂突出物│全部│ │
│ │ │ │ │、四層樓房 │三層42.51、四層42.51,│6.59、3·4│ │ │
│ │ │ │ │ │總面積173.00 │樓陽台5.10│ │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