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0年度,104號
PTDV,110,司家補,104,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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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補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田 
代 理 人 許志充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同山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
  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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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