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383號
PTDV,110,司促,9383,2021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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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83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 理 人 楊絮如 
債 務 人 蔣德光即蔣鑫鑫(蔣德財)之繼承人


      蔣貴英即蔣鑫鑫(蔣德財)之繼承人


      蔣貴蘭即蔣鑫鑫(蔣德財)之繼承人




      蔣德民即蔣鑫鑫(蔣德財)之繼承人


      蔣德福蔣鑫鑫( 蔣德財) 之繼承人


      蔣陳甚蔣德榮之繼承人即蔣鑫鑫(蔣德財) 之再
      轉繼承人


      蔣雅惠蔣德榮之繼承人即蔣鑫鑫(蔣德財)之再
      轉繼承人


      蔣開淵蔣德榮之繼承人即蔣鑫鑫(蔣德財)之再
      轉繼承人



      蔣炎如蔣德榮之繼承人即蔣鑫鑫(蔣德財)之再
      轉繼承人


      蔣筠僑蔣德榮之繼承人即蔣鑫鑫(蔣德財)之再
      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蔣陳甚蔣雅惠蔣開淵蔣炎如蔣筠僑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蔣德榮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蔣德光蔣貴英
  蔣貴蘭蔣德民蔣德福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
  肆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玖仟玖佰壹拾參元自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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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