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83號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 理 人 楊絮如 債 務 人 蔣德光即蔣鑫鑫(蔣德財)之繼承人 蔣貴英即蔣鑫鑫(蔣德財)之繼承人 蔣貴蘭即蔣鑫鑫(蔣德財)之繼承人 蔣德民即蔣鑫鑫(蔣德財)之繼承人 蔣德福即蔣鑫鑫( 蔣德財) 之繼承人 蔣陳甚即蔣德榮之繼承人即蔣鑫鑫(蔣德財) 之再 轉繼承人 蔣雅惠即蔣德榮之繼承人即蔣鑫鑫(蔣德財)之再 轉繼承人 蔣開淵即蔣德榮之繼承人即蔣鑫鑫(蔣德財)之再 轉繼承人 蔣炎如即蔣德榮之繼承人即蔣鑫鑫(蔣德財)之再 轉繼承人 蔣筠僑即蔣德榮之繼承人即蔣鑫鑫(蔣德財)之再 轉繼承人一、債務人蔣陳甚、蔣雅惠、蔣開淵、蔣炎如、蔣筠僑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蔣德榮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蔣德光、蔣貴英、 蔣貴蘭、蔣德民、蔣德福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 肆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玖仟玖佰壹拾參元自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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