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323號
PTDV,110,司促,9323,202107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2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慶文 
債 務 人 傅祖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