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15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佳冬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瑞興
債 務 人 賴汝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參仟貳佰參拾玖
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玖拾萬貳仟伍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3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參拾參萬零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6
97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計收之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31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加二
成計收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