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1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偉婷即陳鳳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及
暨其中本金32,810元整自民國110 年06月18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偉婷即陳鳳珍於民國92年1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
1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 年06月
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105,746 元整,經聲
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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