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311號
PTDV,110,司促,9311,202107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1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偉婷即陳鳳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及
  暨其中本金32,810元整自民國110 年06月18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偉婷即陳鳳珍於民國92年1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
  1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 年06月
  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105,746 元整,經聲
  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