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309號
PTDV,110,司促,9309,2021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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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0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明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肆佰叁拾叁元,
  及自民國110 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
  六點六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 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 日為止,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明宗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
  間自107 年8 月23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聲請人( 債權人) 萬泰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併此敘明,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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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