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0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明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肆佰叁拾叁元,
及自民國110 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
六點六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 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 日為止,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明宗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
間自107 年8 月23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聲請人( 債權人) 萬泰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併此敘明,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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