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307號
PTDV,110,司促,9307,2021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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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0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黃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陸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雅玲於民國108 年2 月22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書( 以下簡稱本契約) ,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
  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
  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
  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㈠、本金債權:新臺幣47691 元整。
㈡、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
  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利息。( 1 ) 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70
  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0 年4 月13日起以本金
  新臺幣47691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
  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㈢、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
  自民國110 年4 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
  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
  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05 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
  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該條文於109 年12月29日經
  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民國110 年1 月20日公佈,並於公佈
  後6 個月施行(修正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 及第36條
  規定)本次修正重點係將現行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百分之16
  ,且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當事人雖於修正施行前已約定
  利率,惟各期利息債務發生之時點,如果是在修正施行前就
  已經發生之利息,不應溯及既往(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 條規
  定參照),故不適用修正之民法第205 條之規定;但若是在
  修正施行後始發生之利息,則仍應適用修正之民法第205 條
  之規定,亦即適用「事實(利息)發生時」所施行法律之規
  定,並無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二十日起請求之年利率超過百分之16之部分,於法無據應予
  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 年度司促字第930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年4│至民國110 年│按年利率百分之│
│  │47691 │     │月13日起  │7 月19日止 │20計算延遲利息│
│  │元  │     │      │      │       │
├──┼───┼─────┼──────┼──────┼───────┤
│  │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47691 │     │7 月20日起 │      │16計算延遲利息│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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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