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203號
PTDV,110,司促,9203,2021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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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20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周銘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周銘誠於民國110年02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7月0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627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92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銘誠5408│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149400│0000000000│7月03日起  │      │13.79     │
│  │元  │1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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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