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081號
債 權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債 務 人 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鈴鈴
債 務 人 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連帶付新臺幣貳億參仟玖佰捌拾玖萬玖
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4.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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