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9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許添棟
債 務 人 林瑞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零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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