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973號
PTDV,110,司促,8973,202107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9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許添棟 
債 務 人 林瑞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零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