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781號
PTDV,110,司促,8781,202107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78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志 
債 務 人 侯騰睿即侯祈安


      侯柔安 


一、債務人侯騰睿即侯祈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
  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9.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及已核算未
  受之利息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侯騰睿即侯祈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侯柔安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