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611號
PTDV,110,司促,8611,2021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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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61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涵瑜 
債 務 人 洪薇薇即洪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零柒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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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